世界上许多国家或者地区都规定,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动用土地征收权。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看,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和公众对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制度是赞成的■◆★◆★★。大多数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基本可行,建议尽快出台。条例正式出台后◆■◆◆,社会各界也对条例的主要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已就制定相关规划过程中如何确保公众参与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条例不宜再作重复规定,因此,本条仅强调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以城乡规划为例■★■◆◆★,《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人民政府都有房屋征收权。这两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权限划分上,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原则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有利于征收行为有效实施的角度出发★■◆,房屋征收权由区级人民政府行使较为适宜,这有利于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在纠纷发生后◆★◆★■★,可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在节约成本的同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级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权方面的职责分工,并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采取概括法★◆■◆、通过正面描述的方式进行定义■■■★◆,也有意见提出采用排除法进行界定,即将商业利益从公共利益中加以排除★★■,通过排除法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但是公共利益难以精确定义,不具体列举,操作性会大打折扣。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本不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在属性上和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很难完全分离,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采用排除法也不恰当◆◆★,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其内涵与外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它的稳定是相对的◆■■■、发展变化是绝对的,既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综合分析■◆◆◆★、比较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界定,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在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时,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
本条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也是这些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目的在于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时完成◆■■★★。
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本条例的又一个核心内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对被征收人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并依法赋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参与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补偿方式选择权、回迁权以及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好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才能将群众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统筹兼顾,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国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人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旧城区改建◆★,既涉及城市建设与发展,又涉及旧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既体现公权力的行使,又涉及私权利的保护。将旧城区改建作为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情形,同时从征收程序上予以特别限制,有利于实现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指导的规定。
(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将来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除前五项以外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条例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阶段即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本条严格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旨在使被征收人更早地掌握和了解到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参与房屋征收工作并提出意见,对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进行监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该项是兜底条款,有利于弥补前五项规定未尽的事宜。现行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测绘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涉及了公共利益■◆◆★,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从条文内容来看■★★■★◆,有的还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界定。如《信托法》界定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围,其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因此,本条内容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以及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以获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一◆■、作出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考虑到旧城区改建是城市有机更新的方式■◆■★■,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路径之一,各地均面临大量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况,同时◆■◆,旧城区改建也存在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有必要从征收程序上作出特别限制。另外,旧城区改建兼容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产生的矛盾和争议主要集中在补偿方面。因此本条第二款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旧城区改造既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又涉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根据听证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条强调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总揽全局的重要作用,一般来说,贯穿条例始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要在总则中规定。本章共七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委托实施■★、监督与指导、举报与监察等内容作了规定■◆★◆。
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根据2007年公布施行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有关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暂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举报制度◆★★◆★★,既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本条例正确实施的客观需要。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就赋予了公民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此外★◆◆,被征收人和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事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公平◆★★★、公正,事关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必要运用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被征收人和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据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按照这一规定■■,举报的主体既包括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例如,被征收人的亲属、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征收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等,也包括与征收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的内容既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规定给予补偿,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也包括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还包括被征收人的行为,例如,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负责接受举报的主体主要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这些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并且应当对举报事项、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等予以保密。
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主要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第五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第十六条)★■★★◆;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等。
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互相配合★★■。例如◆★◆■★,征收补偿中的有关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办理◆◆★★,涉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规划■◆★◆、建设■★■、房地产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文物古迹保护★◆■◆★◆,涉及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非住宅房屋认定★★◆◆◆★,涉及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采用概括式规定的国家,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健全★◆■★◆,目的是防止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对私有财产造成不当侵害;二是实行三权分立的体制,司法机关对政府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个案判定,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并形成判例,使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具体的个案中得以明确★◆■★■◆。还有的国家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其司法界也普遍重视先前判决,如法国。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的规定。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4号)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第二类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只涉及前两类。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有必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这就确立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归口指导的原则。据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按照这一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承担指导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管辖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的征收决定的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拨付监管的规定★■◆◆。
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土地征收法中采用列举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主要包括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印度★◆、波兰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例适用范围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该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全体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原拆迁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因此,本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该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一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基于上述考虑,本条例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明确将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纳入公共利益范畴。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主要有三个考虑:一是涉及面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任务工作较重较多,需要深入细致做好;二是要认真研究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三是对重要的事项更需要进一步加强程序规范、约束,促使政府更为慎重地行使征收权,切实做好有关工作。本条并未对“数量较多”进行量的界定,因为数量多少不仅相对于一个城市(区)常住人口规模而言,而且也与社会稳定有关,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对此进行具体规定更为妥当★■■。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条明确规定了结果公开的原则。按照该原则的要求,本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措施◆■★■★◆。例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社会各界加强对政府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被征收人之间相互了解情况,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也是相信群众、把工作交给群众◆★★■■、接受群众评判,真正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
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拆迁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本条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主要是一些经济转轨国家,法律上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又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是不是公共利益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决定。这些国家包括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俄罗斯规定★◆◆■,为“国家或市政的需要”可允许征收土地◆■◆★,但其范围并没有在民法、土地法或后来的立法里确定,这就可能使国家征地范围放得过宽而达到别的目的。
本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也就是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房屋征收◆◆★★。人大是权力机关◆◆,是民意的代表机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直接与当地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由民意的代表机关来审议通过,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通过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已成为征收当事。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调查一般应当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进行。调查结果的详细程度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有直接影响。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2010]15号)中就明确规定★◆◆,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如: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从各地情况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对拆迁政策的风险评估和对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对拆迁政策风险评估报告,一般由各地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负责编制。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由项目拆迁人负责编制■★◆◆。
采用列举式规定的主要是成文法国家或者地区。这类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常常以减少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便于行政和司法的适用为宗旨◆■,而且通过列举式规定对征地的目的进行限制◆★■,约束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但是列举难以穷尽所有可以征收的事项,因此加上兜底的规定,有助于弥补列举式规定的未尽事项。
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是保证本条例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行政监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专门监督,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据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这既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监察机关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察,应当符合《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分歧较大、重点关注的热点。从征求意见情况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二是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
按照原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主要由建设单位(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从事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拆迁单位4400余家,从业人员约8■◆■★★■.2万人。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实施工作,因此,与原拆迁条例不同,本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明确营利性单位不能从事征收的具体工作◆★★★★■。但同时也考虑到,房屋征收有大量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由于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限制,很难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因此,本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设区的市所辖的区级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1954年《宪法》中就已经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1954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82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宪法首先明确了国家征收、征用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007年《物权法》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按照上述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均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规定。农村土地房屋的征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我们在对本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统筹研究的基础上经与各方面反复论证认为■◆,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宜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项目经营中收费就否认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项目的实施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不能因为其中包含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等商业开发,就将其置于公共利益范畴之外。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应当综合治理,不能不顾实践中的用地需要而以减少征收作为解决当前问题的唯一措施。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确保房屋被征收的群众不吃亏,将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统一起来■◆■。
本章共九条,主要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被征收入的救济权、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登记以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入的禁止性活动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对公众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
其实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有一个,就是公平补偿。从立法用意来讲,为了加重补偿一定要公平的分量,立法时特意把它放到了第二条★★◆,公平补偿与上述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工作过程。
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有利于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本条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本条是在第八条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目的在于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又防止不当或者过度地动用征收权,强调规划先行、规划民主。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举报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旨在防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被征收人和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其他组织(例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的行为,从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补偿是依赖相应的标准和规则而存在的。本条例从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就是为了保障补偿公平。只有通过公平补偿◆★★★★◆,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并不限于政府直接实施或者独立投资的项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群众提出一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豪华办公用房,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不属于公共利益★◆■◆。我们认为,群众反映的个别地方违反国家规定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豪华办公用房,实践中确实存在★★★◆,有关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问题◆★◆■★,国家已有相关规定和标准,且三令五申,不得违反规定◆■★★★■,否则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今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加大执行力度,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但出现的违规建设现象并不能否认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公共利益属性。本条例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并不意味着否认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公共利益属性。本条第三项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中涉及相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中还可以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也可能涉及相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同样也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经认真研究,我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与原拆迁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列入公共利益范畴。同时◆■■◆★★,还强调了规划和计划的调控作用■◆■■■,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且为了保证规划的公众参与,还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八条、第九条)。二是完善了征收程序■◆■★,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行政命令。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土地资源不是十分紧缺,没有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因而拆迁量比较小。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入大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日俱增。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一拆迁◆◆■■■,面临着如何解决资金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矛盾问题。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用,■◆◆“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金”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从1998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行了几十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矛盾。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十年★◆,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的规定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根据该条规定◆★◆★★,该项明确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但是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三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为了帮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行政相对人学习和了解这部行政法规◆★■★★◆,我们组织有关撰写了这本释义◆■◆。本书的撰稿人都是直接参加制定这部行政法规的工作组有关人员,比较熟悉这部行政法规制定的背景和具体情况。我们希望通过对条例制定的背景★◆◆★■、主要问题的处理、条文阐释等介绍◆◆■,为广大读者理解条例提供参考。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根据《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本条所称国防的需要主要是指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交是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本条所称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的需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比如◆★◆★,补偿方式、征收评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二是合理,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征收范围大小合适,补偿标准公正公平,设定的奖励应当科学。三是可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主体是政府■◆。但房屋征收与补偿又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时间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予以规范■★■◆★,从而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这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征收程序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时的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本条内容经多次修改,现有条款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序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目的是规范政府征收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条所称“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房屋征收列入该指导意见确定的评估范围★★★,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评估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规定了评估程序和内容,各地在实施中可积极争取当地维稳部门的支持,按照维稳办的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焦点。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征收补偿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房屋征收实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科学与否。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我国尚不具备上述条件。我国虽然从《宪法》到《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许多规定■■,但从目前来看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种状况是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完善起来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也没有遵循先例原则★◆◆◆■,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难以通过判决形成先例,并由先例使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具体的个案中得以明确★◆★。
这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指: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本条例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意义上,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具有强制性。由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实施★■◆★★◆,可能会造成这些单位利用强制性,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谋取利润最大化◆◆■◆★◆,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因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至于这个单位是否是事业性质的单位,考虑到目前正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为了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相一致,本条例未明确规定实施单位的性质,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让有关各方能有机会在过程中表达诉求、发表意见■★★★■,而程序正当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保障,也是做好群众工作,顺利推进工作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均制定有土地征收法或者相应的法律★◆■,在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中仅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方可发动土地征收权■■”◆◆,但对到底哪些属于“公共利益”未加以明确界定,属于广义的公共利益,主要是通过其他法律对私人财产给予应有的保护■★★★◆◆。这些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菲律宾、越南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列举式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日本为代表,在土地征用法等有关法律中穷尽式地列出所有可以征收土地的■★★■■“公益事业”◆■■★;二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在土地征用法等有关法律中列出若干种可以征收土地的事项,但没有穷尽列举,有但书规定或者兜底式规定◆■■■。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第十条);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第十一条);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二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第十三条);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第二十四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等◆■◆。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日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看,对被征收财产补偿的规定有合理补偿、正当补偿、公平补偿■◆■■★、相当补偿等★◆。采用公平补偿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法国、瑞典★◆■、波兰◆★★★◆、新加坡◆■■◆、印度★◆★★◆、菲律宾、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划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种类较多,有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防震减灾规划、铁路发展规划、公路规划、港口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和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编制并经过批准的★★◆★★,这也是调整各种相邻关系的一个手段,符合规划应当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本条明确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专户存储要求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本条的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从法律上讲,本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80%,拆迁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于所有权本就属于政府★■★◆■★,理应不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但由于公房承租是历史形成的,关系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条件,当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必须切实维护好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从实践情况看,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采取了先房改再拆迁等多种措施,对公房承租人的权益予以保护,这样做是合适的★★■■,是以人为本的■■。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公房情况不同◆■◆◆◆★,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对承租人的保护政策也不同★◆★■◆◆,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难以在全国层面上做出统一规定,还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为宜。至于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即解除。在因征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对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综合上述情况,本条例没有对承租人的补偿作出规定◆◆■,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办法,对私房承租人的问题■◆★★◆★,则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解决。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要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防止损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首先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为此◆■★★■■,除了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外,还应当充分重视和运用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这就为上级人民政府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据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从监督的形式看,该款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的层级监督,既包括主动进行的检查◆★、考核和个案监督◆★,也包括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进行核实、处理,还包括对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处理。从监督的结果看,上级人民政府发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主要论证内容包括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戈Ⅱ,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可行◆◆■◆■。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应当是政府。房屋征收与以前的房屋拆迁不同,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以政府名义作出。鉴于我国对房地产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宜。同时,考虑到目前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不同■◆★★,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公共事业是指面向社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活动。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主要有公共提供、市场提供和混合提供三种基本方式★■。公共事业与公益事业不同。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而作为公共事业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比公益事业的范围要广,不排除具有营利性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本条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需要”作了明确,即对征收房屋的条件作了明确:一是必须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对公共利益的概括性规定。二是符合本条列举的情形。本条列举了六种情形■★,即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是强调为了上述目的★◆◆,确需征收房屋。也就是说◆★★◆★◆,确需使用这幅土地,而这幅土地上存在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如果不采取征收方式,通过其他方式就无法获得该建设用地。本条还明确了征收房屋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据此,条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决策民主原则,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等★■■。这些规定,都是决策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与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拆迁条例)相比,本条例总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第二条)★◆◆■◆★。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用于指导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是新增的内容,原拆迁条例对此未作规定(第三条)。三是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主体的变化导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入和被拆迁入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拆迁入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征收法律关系产生于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也不具有行政裁决权(第四条)。四是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入矛盾激化。为此,本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从事征收工作的人员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生疏、对征收业务不熟悉■◆,或者责任心不强■■◆,容易造成失误或损失。一方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应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悉掌握与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等■◆■★★★。另一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促使其掌握政策、熟悉业务、接受群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征收行为◆★■◆★、减少矛盾纠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有争议■★◆■★■,有意见认为界定得过于宽泛,也有意见则认为不宜对公共利益的范围限定得过于严格。对征收程序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主张政府在论证时应当将补偿方案作为论证内容,并将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意向、估价单位等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入意见★★。二是认为发生重大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不公平,建议引入人大决策或者司法机制。三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危旧房改造征求意见的程序,就征求意见的具体比例等提出了不同意见。此外,在第二次征求意见中,还有意见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建议增加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同意比例的规定,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及被征收入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等等。
要实现科学发展、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并严格控制征收规模,避免不必要的征收◆★,应当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加以调控◆★,并保障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尤其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